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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关于婚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婚求偶者必须符合法定成年年龄18周岁,必须为单身才有权取得婚介服务,婚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履行了登记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其合法权益要法委保护。 第三条 征婚当事人须真实提供婚介机构需要要了解的情况,婚介机构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 第二章 第四条 办理婚姻介绍服务必须是民政合法注册登记的机构。 第五条 婚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婚介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条 婚介机构的具体业务是: (一)按注册的婚介业务为社会上的单身人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二)明示服务内容、服务公约、员工守则、收费标准,并在醒目处悬挂相关证照。 (三)开通婚姻介绍内容的咨询。 (四)对征婚当事人进行心理、生理、觅偶的合理定位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征婚当事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无缺。 (六)做好婚介服务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并可祝机构大小增设人员,但不能少于4人。 第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给过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介执行证的人员担当》。 第九条,婚介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婚介服务,收费标准等等。 (二)遵守全国婚介机构《员工守则》、《服务条约》及《全国婚介机构服务细则》。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征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十条 婚介工作人员须知。 (一)必须向征婚当事人介绍本机构简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 (二)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情况,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 (四)必须仔细严格查验征婚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必须复印留存归档,服务期满后资料必须封存归档,以备有关部门查验。I (五)必须要求征婚当事人亲自详细填写《征婚登记表》或《婚俚服务合同》。 (六)必须向征婚当事人声明:婚介机构真诚为您提供婚介服务,但不能100%保证每一位征婚人征婚成功。必须明确告诉征婚当事人:在约见过程中要自尊、自爱,要提高警惕,初期不要发生经济来往,以免产生纠纷,双方之间发生如经济,生活纠纷概不负责。 (七)严格禁止泄露征婚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严格禁止向征婚当事人索取钱物,严格禁止刊登虚假征婚信息。 (第十一条) 进入婚介机构要求征婚服务的征婚当事人必须年满18周岁符合法定年龄,且无配偶。 第十二条 征婚当事人须知: (一)必须如实向婚介机构介绍自己的年龄身高、学历、始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提供近期本人照片,并出示有效证件予以复印存档。 (二)必须验看婚俚机构的社团民非热照,须了解婚介机构的简况及人员配置,职责分工,须了解错介机构成立时间,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必须详细了解婚介机构提供的婚介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有不同理解和看法,可以要求婚介机构以解释或协商。 (四)必须正确填写《征婚登记表》,自愿选择服务方式,签署《婚介服务合同》,全额支付婚介服务费用。 (五)在取得婚介服务时,须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交往,取得服务后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婚介机构。 第十三条 上术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执委会讨论签字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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